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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团字[2017] 34号关于做好办理2017—2018学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

更新时间:2017-11-27

共青团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

 

校团字〔2017〕34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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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办理2017—2018学年度

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

 

各学院团总支、直属团支部:

按照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》、《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和《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印发<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>的通知》的规定,向团组织交纳团费,是共青团员须具备的必要条件,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团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结合我校实际,现将20172018学年学生团员团费收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
1、根据《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第五条规定:“学生团员、下岗失业的团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,每月交纳团费0.2元”文件要求,我校团员收缴团费时间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,团费收取的标准为每人每月0.2元,六个月共计缴纳1.2元。

2、根据《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第七条:“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。保留团籍的中共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。”文件规定,我校团费交纳的具体人数根据2017年下半年团员统计人数确定。

3、根据《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》第十二条“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其所在团组织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”此条规定,对于不按时交纳团费的团员,将进行批评教育;不接受批评教育的,一律予以自行脱团处理,并在个人档案注明。

请各学院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加强重视,按照要求及时做好团费收缴工作。

 

 

 

 

共青团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  

           2017年11月20日

 

 

 

 

湖南理工学院2017—2018学年未缴纳团费团员登记表

 

单位(学院):(盖章)      团总支书记签名:     时间:    

未缴纳团费

团员姓名

所在团支部名称

未缴纳团费原因

本人签名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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