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的位置:  首页  >>  通知公告  >>  正文  

校团字 ( 2016 ) 32 号关于做好办理2016—2017学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

更新时间:2016-11-04

关于做好办理2016—2017学年度

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

 

各学院团总支、直属团支部:

按照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》、《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和《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印发<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>的通知》的规定,向团组织交纳团费,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团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根据,结合我校实际,现将20162017学年学生团员团费收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
1、根据《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第五条规定:“学生团员、下岗失业的团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,每月交纳团费0.2元。”根据此条规定,我校团员团费收取的标准为每人每年2.4元。

2、根据《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第七条规定:“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。保留团籍的中共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。”根据此条规定,我校团员根据2016年下半年团员统计人数确定团费交纳的具体人数。

3、《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》第十二条规定“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其所在团组织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”根据此条规定,对于不按时交纳团费的团员,将进行批评教育;不接受批评教育的,一律予以自行脱团处理,并在个人档案注明。

请各学院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加强重视,按照要求及时做好团费收缴工作。

 

主题词:2016—2017学年  团费收缴   通知

报:分管校领导

送:两办、党委组织部、各学院党总支

发:各院团总支、直属团支部              (共印20份)

共青团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   2016年10月28日印发

附件:

             【32】关于做好办理2016—2017学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.doc

地址:湖南省岳阳市学院路 邮编:414000 传真:0730-8640916
Copyright @ 2011 湖南理工学院团委 All Rights Reserve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