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做好办理2016—2017学年度
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
各学院团总支、直属团支部:
按照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》、《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和《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印发<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>的通知》的规定,向团组织交纳团费,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团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根据,结合我校实际,现将2016—2017学年学生团员团费收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1、根据《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第五条规定:“学生团员、下岗失业的团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,每月交纳团费0.2元。”根据此条规定,我校团员团费收取的标准为每人每年2.4元。
2、根据《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第七条规定:“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。保留团籍的中共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。”根据此条规定,我校团员根据2016年下半年团员统计人数确定团费交纳的具体人数。
3、《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》第十二条规定“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其所在团组织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”根据此条规定,对于不按时交纳团费的团员,将进行批评教育;不接受批评教育的,一律予以自行脱团处理,并在个人档案注明。
请各学院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加强重视,按照要求及时做好团费收缴工作。
主题词:2016—2017学年 团费收缴 通知
报:分管校领导
送:两办、党委组织部、各学院党总支
发:各院团总支、直属团支部 (共印20份)
共青团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印发
附件:
【32】关于做好办理2016—2017学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.doc